第三十条

已修改

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步骤、时间和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垃圾分类投放和参与治理的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