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开展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业态,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