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能源)、财政、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