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