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气象资料、篡改原始探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论证结论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论证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