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担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伪造气象资料、篡改原始探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论证结论,并对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评估结论终身负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