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合理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避免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滞留,提高城市空间空气自净能力,减轻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不利气候条件影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