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科学有序进行,开发利用的范围和强度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太阳能、风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布局、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破坏森林、草原、水域及动植物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