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科学有序进行,开发利用的范围和强度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

太阳能、风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布局、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破坏森林、草原、水域及动植物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