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草、湿)、水土保持、河湖整治、防风固沙、节能减排、植树造林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