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特点,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气候敏感区域、气候资源丰富区域应当划入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予以保护。气候敏感区域和气候资源丰富区域的划分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不得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