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Chapter 3 气候资源保护Article 18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特点,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气候敏感区域、气候资源丰富区域应当划入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予以保护。气候敏感区域和气候资源丰富区域的划分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不得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