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及业务流程;(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