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