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及业务流程;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