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二)就业创业指导;(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四)人力资源测评;(五)人力资源培训;(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