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就业创业指导;
(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人力资源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