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中介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