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中介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