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