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十九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