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组织、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依照章程和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为职工、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