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十七条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装入和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