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装入和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