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消除人力资源流动制度障碍,为人力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