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基础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