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