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规划方案和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等相关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且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和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