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政策、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