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三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