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