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