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