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城乡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