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三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城乡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