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四条有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