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牧民自建房进行规划验线。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