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永久性设施;禁止将临时性建筑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含赠与、交换、买卖)、抵押、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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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