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永久性设施;禁止将临时性建筑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含赠与、交换、买卖)、抵押、租赁。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