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临时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者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三)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者城乡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