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