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