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临时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在批准期满前无条件拆除。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