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临时用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在批准期满前无条件拆除。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