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