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