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通过审查的,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