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割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割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
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割后用地规模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转让方、受让方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