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当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