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申请书、拟选址地段的现状地形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论证报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内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图、附件的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重新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