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核发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交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等有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其它相关部门对用地位置、界限和相关规划条件的具体意见。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