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规划用地内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地块不得独立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一)相邻土地为建成道路、河道或者其他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