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规划用地内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地块不得独立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

未达到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一)相邻土地为建成道路、河道或者其他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