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乡(镇)的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