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