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