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