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口岸、历史文化名城(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镇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